市场调研国内近5年著作权相关民刑争议解

调研目标:著作权相关民事、刑争议解决市场情况,包括地域、标的、程序、涉及的重点法律法规内容。

目录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及可视化工具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整体情况分析

(二)案由分布

(三)行业分布

(四)程序分类

(五)裁判结果

(六)标的额可视化

(七)审理期限可视化

(八)法院

(九)法官

(十)当事人

(十一)高频法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修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及可视化工具

时间:06年6月0日—0年6月0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未设置案由

检索条件:

标的额:00万元至万元、万元至万元、千万元至千万元、千万元至5千万元、5千万元至亿元、亿元以上

案由包含:著作权、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案件数量:件

数据采集时间:0年6月0日

可视化工具:Alpha案例库可视化系统

二、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06年6月0日至0年6月0日共篇裁判文书。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广东省、上海市,分别占比35.85%、9.7%、9.35%。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88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三)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

(四)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89件,二审案件有件,再审案件有0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9.44%。

(五)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0件,占比为58.9%;撤回起诉的有6件,占比为3.88%;全部驳回的有58件,占比为8.35%。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3件,占比为59.43%;撤回上诉的有30件,占比为3.34%;改判的有7件,占比为.75%。

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8件,占比为80.00%;撤回上诉的有件,占比为0.00%;维持原判的有件,占比为0.00%。

(六)标的额可视化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00万元至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件,万元至万元的案件有件,千万元至千万元的案件有93件,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76件,5千万元至亿元的案件有39件。

(七)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8-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8天。

(八)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法官

通过对法官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最多的法官分别为王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冯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志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崔宇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宋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十)当事人

当事人

通过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涉案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马化腾、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攻方当事人

通过对攻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原告、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

守方当事人

通过对守方当事人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案件中担任被告、被上诉人等角色最多次的当事人分别是: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高频法条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四十九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7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0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9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四十八条

9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84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十一条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5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4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十条

30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3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0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十一条第四款

9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94

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90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4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79

7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7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

74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六十四条

56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3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修正)

第十三条

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67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修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6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一百七十三条

6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

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

3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四十四条

39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39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7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00修正)》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修正)》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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